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三號
- 原告
- 和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資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志卿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資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志卿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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