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三號 原 告 和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 辦公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