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興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詹益康
- 訴訟代理人
- 楊輝生
- 被告
- 寬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被告
- 甲○○ 住
- 被告
-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寬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連帶清償債務,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