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九號 原 告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生 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二百三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七千六百六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二萬三千零一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萬二千九百五十六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