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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五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五四號

原告
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雄
送達代收人
繆 雷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簽訂之「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六條約定:「本約以乙方(本件原告)營業處所為履行地,甲(本件被告)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乙方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約定以原告之營業所在地即台北市○○路一三九號二樓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周祖民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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