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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九號 原   告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榮敏 送達代收人 謝易達律師 被   告 總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路一七三號之一 法定代理人 卓平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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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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