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葉瀧駿即鉦昇企業社 被 告 連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家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