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九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九五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陳述:
㈠緣原告與訴外人陳輝國為夫妻,被告丙○○明知陳輝國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初起,連續在桃園縣龍潭鄉○○路三六五巷十二號四樓被告住處,與陳輝國為相姦行為多次。本案亦經原告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提出告訴,業蒙提起公訴。
㈡被告與原告之夫相姦,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而被告相姦行為期間,正為原告懷孕即將臨盆期間,身心均處於最脆弱最不穩定之時,卻要面對此一婚姻受侵害之事實,還不斷接到被告電話騷擾,精神上受有極大之傷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壹佰貳拾萬元。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00二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影本、畢業證書影本各一份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並不知訴外人陳輝國已經結婚之事實。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中壢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00二號刑事卷宗(含偵查卷)。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陳輝國為夫妻,被告丙○○明知陳輝國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四月初起,連續在桃園縣龍潭鄉○○路三六五巷十二號四樓被告住處,與陳輝國為相姦行為多次。本案亦經原告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提出告訴,業蒙提起公訴。被告與原告之夫相姦,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而被告相姦行為期間,正為原告懷孕即將臨盆期間,身心均處於最脆弱最不穩定之時,卻要面對此一婚姻受侵害之事實,還不斷接到被告電話騷擾,精神上受有極大之傷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壹佰貳拾萬元等語,被告則以被告並不知訴外人陳輝國已經結婚之事實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陳輝國為夫妻,被告丙○○明知陳輝國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四月初起,連續在桃園縣龍潭鄉○○路三六五巷十二號四樓被告住處,與陳輝國為相姦行為多次,本案亦經原告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提出告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本院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00二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影本各一份等為證,被告雖抗辯:伊不知陳輝國已婚云云,惟查,訴外人陳輝國於偵查中供述伊沒有騙被告未婚,況被告亦自承與陳輝國已同事一年多,衡諸常情,豈有不知陳輝國已婚之可能,是被告上開抗辯,不足採信。此外,被告所涉犯行,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以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00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肆月,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在案,復有該件刑事判決書一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訛,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其配偶相姦,已如前述,自屬侵害原告之權利。又原告經其配偶違背誠實義務之傷害,精神上自受有痛苦甚明,並足使原告感到不堪。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依首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斟酌被告自八十八年四月初起即與原告之配偶相姦,所造成心理上難堪困擾不少,受有相當精神上痛苦,而被告與原告之配偶相姦行為期間,為原告懷孕即將臨盆期間,身心均處於最脆弱最不穩定之時,有出生證明書乙紙附卷,及原告學歷為國中畢業,有畢業證書影本乙份可憑,現為家庭主婦,被告則為國中畢業,現在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年收入四十二萬四千三百一十八元,有偵查卷附被告之八十七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可稽,兩造之身份、學歷、工作、經濟及其他一切情狀等,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壹佰貳拾萬元,尚屬過高,應以賠償貳拾萬元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貳拾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份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幸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