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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 原告
    丙○○
  • 被告
    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丙○○ 甲○○ 乙○○ 徐智盟 被   告 丁○○ 新利達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楊美月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五號刑事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八十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一0七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 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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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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