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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
丙○○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徐智盟
被告
丁○○
被告
新利達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楊美月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五號刑事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八十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一0七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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