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3 日
- 原告丙○○
- 被告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丙○○ 甲○○ 乙○○ 徐智盟 被 告 丁○○ 新利達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楊美月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五號刑事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八十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一0七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 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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