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徐智盟
- 被告
- 丁○○
- 被告
- 新利達汽車行
- 法定代理人
- 楊美月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五號刑事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八十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一0七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