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 原告
- 贊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太郎
- 被告
-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秋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