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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二號

原告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安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以下事項:甲○○住桃園縣平鎮市○○村○○路一五四巷七號、丙○○住台北市○○○路○段十八巷十一號六樓等二人之戶籍謄本及寄予以上二人及被告安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證信函回執到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周祖民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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