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 原 告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生 訴訟代理人 陳培宏 被 告 環宇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熊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 劉月華 鍾亞妮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