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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呂正記
被告
桃市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文根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時五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詹秀錦

~B法院書記官 馬菁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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