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三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三一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介仁
- 訴訟代理人
- 賴瑞宜
- 被告
- 蔚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榮信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欠負其借款債務,惟查依兩造所定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之記載,雙方業以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既係因借貸及保證契約涉訟,復無專屬管轄情事,故揆諸前揭說明,本事件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幸娥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