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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三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賴瑞宜
被告
蔚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信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欠負其借款債務,惟查依兩造所定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之記載,雙方業以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既係因借貸及保證契約涉訟,復無專屬管轄情事,故揆諸前揭說明,本事件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幸娥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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