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號
- 聲請人
- 旺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美~F0~T40┌──────────────────────────────────────────────────────┐│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七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興運股份有限公司許│聯邦銀行迴龍分行 │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叁萬伍仟柒佰叁拾│UC九八二三八三│││ │育榮│││陸元│八││├─┼─────────┼─────────┼───────────┼────────┼────────┼──┤│2│興運股份有限公司許│聯邦銀行迴龍分行 │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伍萬叁仟貳佰捌拾│UC九八二三八四│││ │育榮│││貳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