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王雪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徐培元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祥麟 ~F0 ~T40 ┌──────────────────────────────────────────────────────┐ │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桃園分│八十八年三月七日 │壹拾萬玖仟柒佰柒│AQ九四九九八二│ │ │ │司 │行 │ │拾伍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