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三號
- 聲請人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樹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湯國杰
- 送達代
李玉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羅富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F0~T40┌──────────────────────────────────────────────────────┐│支票附表: │├─┬─────────┬─────────┬───────────┬────────┬────────┬──┤│編│付款行庫 │發票人戶名 │票載日期 │ 票 面 金 額 │票據種類及號碼 │備考││號│ │及帳號││ (新台幣) │││├─┼─────────┼─────────┼───────────┼────────┼────────┼──┤│1│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富成企業社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參萬元 │支(本)票 │││ │楊梅分行│0000-00 0000││ │第00000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