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樹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訴訟代理人 湯國杰 李玉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一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付款行庫 │發票人戶名 │票載日期 │ 票 面 金 額 │票據種類及號碼 │備考│ │號│ │及帳號 │ │ (新台幣) │ │ │ ├─┼─────────┼─────────┼───────────┼────────┼────────┼──┤ │1│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富成企業社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參萬元 │支(本)票 │ │ │ │楊梅分行 │0000-00 0000 │ │ │第000000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