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游紅桃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何俞瑩~F0~T40┌──────────────────────────────────────────────────────┐│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五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李詩元│花旗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叁萬壹仟元│0000000 ││├─┼─────────┼─────────┼───────────┼────────┼────────┼──┤│2│君維企業社范書玉 │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叁萬貳仟元│AD二0六八九七│││ │││││二││├─┼─────────┼─────────┼───────────┼────────┼────────┼──┤│3│蔣金成│寶島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壹萬零柒佰元│CA七九七00八│││ │││││九││├─┼─────────┼─────────┼───────────┼────────┼────────┼──┤│4│蔣金成│寶島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肆仟捌佰元│CA七九七00九│││ │││││二││├─┼─────────┼─────────┼───────────┼────────┼────────┼──┤│5│蔡溪泉│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玖仟壹佰柒拾│VC八七二九五三│││ ││││肆元│0││├─┼─────────┼─────────┼───────────┼────────┼────────┼──┤│6│朱忠戶│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八十八年八月二日│陸萬伍仟元│AV0九五二三五│││ ││分行│││三││├─┼─────────┼─────────┼───────────┼────────┼────────┼──┤│7│賴志雄│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貳拾玖萬柒仟元 │QA0三九一八五│││ │││││九││├─┼─────────┼─────────┼───────────┼────────┼────────┼──┤│8│陳秀琴│新竹企銀中壢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壹萬元│AA三0七四二四│││ │││││二││├─┼─────────┼─────────┼───────────┼────────┼────────┼──┤│9│陳秀琴│新竹企銀中壢分行 │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壹萬元│AA三0七四二四│││ │││││三││├─┼─────────┼─────────┼───────────┼────────┼────────┼──┤│0│陳秀琴│新竹企銀中壢分行 │八十八年七月十日│壹萬元│AA三0七四二四│││1│││││四││├─┼─────────┼─────────┼───────────┼────────┼────────┼──┤│1│周煙峨│台新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肆萬柒仟陸佰肆拾│CL二0八四七六│││1││││肆元│九││├─┼─────────┼─────────┼───────────┼────────┼────────┼──┤│2│劉永清│新竹企銀東中壢分行│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壹萬陸仟捌佰元 │AA三0四二0二│││1│││││四││├─┼─────────┼─────────┼───────────┼────────┼────────┼──┤│3│觀音百聯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楊梅分行 │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貳萬伍仟陸佰玖拾│FB0二九九二七│││1│司王增行│││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