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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0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江德民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平國 ~F0 ~T40 ┌──────────────────────────────────────────────────────┐ │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全台順有限公司陳遠│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    │AL二六六九0六│  │ │ │商        │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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