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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0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江德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顏平國~F0~T40┌──────────────────────────────────────────────────────┐│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全台順有限公司陳遠│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元│AL二六六九0六│││ │商││││五││└─┴─────────┴─────────┴───────────┴────────┴────────┴──┘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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