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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一號

再審原告
即上訴人
杰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再審被告
即被上訴人
丙○○ 住台中
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陳心婷~B法官 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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