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二七號
- 聲請人
- 甲○○
京泉企業有限公司
(未記載法定代
右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本件係以何人為聲報人。
(二)提出:京泉企業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及送經監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二七號
京泉企業有限公司
(未記載法定代
右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本件係以何人為聲報人。
(二)提出:京泉企業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及送經監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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