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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二七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
甲○○

        京泉企業有限公司

        (未記載法定代

右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本件係以何人為聲報人。

(二)提出:京泉企業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及送經監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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