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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代理人
林盛乾
代理人
徐瑞桃
相對人
太極光電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林

右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太極光電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年七月起至九十年十月止,所積欠聲請人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共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壹拾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太極光電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起至九十年十月止,共積欠聲請人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計新臺幣(下同)貳萬零陸佰壹拾元,經聲請人分別定期催告,惟相對人仍拒不給付,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繳款單四件、回執影本三件、應收公共設施維護費明細表一件、郵政掛號函件收據三件等為證。

二、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⑴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⑵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⑶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第一項之費用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核與本條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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