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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雷宇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玉宴 送達代收人 王彰健 右原告與被告雷宇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世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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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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