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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國盛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俊茂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複代理人
巨克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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