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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明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以其餘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八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年三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三月八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計息,其中由政府固定補貼年息百分之○點八五,即借款人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點一五(借款當時為年息百分之五點三)計息,如上開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同意自調整日起隨同機動調整之,且如政府停止補貼時,原由政府補賠之利息,借款人同意自停止補貼日起自行負擔之,自九十年三月八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二百零四期,借款人應於每月八日繳款一次。如有一期未繳,原告得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視為到期後利率即不再調整。本金或利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九十年四月八日止(依前述計算方式,利率應為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其後即拒不繳納,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及約定事項、放款帳戶資料表等影本各一件、戶籍謄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丁○○部分: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一)對借據之真正不爭執。

(二)無力一次清償借款。

三、證據:未提出任何證據為證。

貳、被告丙○○部分: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以其餘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年三月八日向原告借用一百一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年三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三月八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計息,其中由政府固定補貼年息百分之○點八五,即借款人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點一五(借款當時為年息百分之五點三)計息,如上開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同意自調整日起隨同機動調整之,且如政府停止補貼時,原由政府補貼之利息,借款人同意自停止補貼日起自行負擔之,自九十年三月八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二百零四期,借款人應於每月八日繳款一次。如有一期未繳,原告得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視為到期後利率即不再調整。本金或利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九十年四月八日止(依前述計算方式,利率應為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其後即拒不繳納,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約定事項、放款帳戶資料表等影本各一件、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被告丁○○對借據之真正並不爭執,被告丙○○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佰壹拾萬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游紅桃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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