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四號
- 原告
- 百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榮金
- 送達代收人
- 胡碧珊
- 被告
- 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詩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參諸上開法條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