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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
新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國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被告
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號十一樓之二
複代理人
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覽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仲玉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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