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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
    龍吉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龍吉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仁 被   告 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濤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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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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