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 原告
- 智偉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憶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雯澤律師
- 參加人
-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基隆市大武崙工業區○○街八四號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基隆市大武崙工業區○○街八四號
- 訴訟代理人
- 黃英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