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 原告
- 協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柯素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仰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仰
德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捌仟陸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游紅桃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