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 原告
- 中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美
- 送達代收人
- 許君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四千四百四十五萬二千四百五
三元,應繳裁判費為一十四萬八千
二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四十四萬四千
四百八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