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號
- 原告
-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家雄
- 訴訟代理人
- 廖啟文
- 被告
- 喜泰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木華
- 被告
-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