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一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一六號
- 原告
- 祥賀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榮
- 被告
- 勝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金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