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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四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清傳即大順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葉志淵 被   告 黃清傳即大順企業社 黃清傳即大發企業社 黃清傳即大平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對於該項法律關係 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之授信約定書附 卷可查,而被告總行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揆諸前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管轄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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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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