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 原告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宣勇
- 送達代收人
- 黃彥壹
- 被告
- 仁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耀 住
- 被告
- 乙○○ 住
- 被告
- 甲○○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捌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元,折合銀元叁仟零
玖拾肆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萬零玖仟肆佰貳拾陸元,折
合新台幣玖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玖
拾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