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九號
- 原告
- 宗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朝堂
- 被告
- 富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國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勝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初向本院聲請向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本院核定原告系爭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萬元,依法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貳元。茲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有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延未繳付,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當庭諭知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駁回,並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查原告迄今尚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