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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
永宜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達
訴訟代理人
莊幸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陳淑瓊~F0~T40┌──────────────────────────────────────────────────────┐│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七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永宜昌工程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平鎮分行 │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陸萬柒仟元│DD0三五八三三│││ │莊育達││││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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