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 聲請人
- 永宜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育達
- 訴訟代理人
- 莊幸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陳淑瓊~F0~T40┌──────────────────────────────────────────────────────┐│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七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永宜昌工程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平鎮分行 │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陸萬柒仟元│DD0三五八三三│││ │莊育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