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七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發 票 人│付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朱淑華 │第一商業銀行平│90.03.12 │叁萬陸仟元 │QA0000000 │ ││ │鎮分行 │ │ │ │ │├─────────┼───────┼─────┼────────┼────────┼───────┤│永展豐有限公司 │台灣企業銀行南│90.03.13 │貳萬伍仟柒佰元 │AY0000000 │ ││李啟明 │崁分行 │ │ │ │ │├─────────┼───────┼─────┼────────┼────────┼───────┤│永展豐有限公司 │台灣企業銀行南│90.04.13 │叁萬肆仟伍佰元 │AY0000000 │ ││李啟明 │崁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