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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朱敏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發 票   人│付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朱淑華 │第一商業銀行平│90.03.12 │叁萬陸仟元 │QA0000000 │ ││ │鎮分行 │ │ │ │ │├─────────┼───────┼─────┼────────┼────────┼───────┤│永展豐有限公司 │台灣企業銀行南│90.03.13 │貳萬伍仟柒佰元 │AY0000000 │ ││李啟明 │崁分行 │ │ │ │ │├─────────┼───────┼─────┼────────┼────────┼───────┤│永展豐有限公司 │台灣企業銀行南│90.04.13 │叁萬肆仟伍佰元 │AY0000000 │ ││李啟明 │崁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官 朱敏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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