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四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四八號
- 聲請人
- 諾得萊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珮琳
- 送達代收人
- 張靜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三愛食品有限公司黃│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貳拾陸萬伍仟捌佰│QA0六六五八七│││ │月嬌│││肆拾玖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