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號
- 聲請人
- 誌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0九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興承機械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伍仟捌佰捌拾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桃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