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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三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三九號

聲請人
易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林孟宜~B法官 陳心婷

~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三九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載    日    期  │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票載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丰印刷電路工業股│交通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玖萬柒仟陸佰伍拾│00000000│易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份有限公司鄭信義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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