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五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五二號
- 聲請人
- 記祥興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由富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潘進富簽發,以台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台幣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元,發票日期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票據號碼DF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前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催字第一四五八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係指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則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此乃聲請除權判決之前提要件,其目的既係為使利害關係人有機會申報權利,則公示催告之內容自需與實際權利內容相符方合要件。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登載台灣新生報公示催告之內容,漏載該支票發票人富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潘進富,且票據號碼誤載為DF0三一三二六號,有上開報紙附卷可稽,依上說明,不生合法公示催告效力,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