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八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八三號
- 聲請人
- 欣德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