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
天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方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游紅桃~B法官 陳心婷

~B法院書記官 陳 珊~F0~T40┌──────────────────────────────────────────────────────┐│證券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傅聖雄 │台灣省合作金庫中原│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貳萬捌仟肆佰零陸│0000000 │││ │ │支庫││元 │││├─┼─────────┼─────────┼───────────┼────────┼────────┼──┤│2│傅聖雄 │台灣省合作金庫中原│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參萬玖仟壹佰貳拾│0000000 │││ │ │支庫││捌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