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至原告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迭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 聲字第二四五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抗字第一 四五○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同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