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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敏雄

  • 原告
    甲○○
  • 被告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至原告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迭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 聲字第二四五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抗字第一 四五○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同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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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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