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 京泉企業有限公司 (未記載法定代 右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本件係以何人為聲報人。 (二)提出:京泉企業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及送經監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