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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二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采逸建設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采逸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采逸建設有限公司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業經桃園縣政府函准解散登記在案,復經鈞院函准清算人甲○○就任備查,清算人發現公司資產不足清償負債,已依破產法之規定向鈞院聲請宣告破產,嗣經鈞院九十年度破字第四號裁定駁回在案。清算人甲○○依照公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執行清算事務、分配清償債務、優先清償租稅債權,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編造收支明細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債權受償分配表,並交臨時股東會,業經全體股東承認屬實,為此,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聲請准予清算完結等語。

二、然查:經本院依職權函查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之結果,其回覆:「采逸建設有限公司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在行政救濟中,經查該公司清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三條規定,該公司因未合法清算,當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此有該所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所發之北區國稅中壢徵第0九一一00四五八七號函文一紙附卷可查,故本件尚未清算完結,聲請人所為聲報清算完結之聲請,於法無據,應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田玉芬

~B書記官 羅椀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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