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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六一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六一號

上訴人
聯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思祐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祐潔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九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文件,並提出繕本

一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上訴理由狀(應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又若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亦請分別載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B法官 許炎灶~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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