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九十年度全字第六二二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 被告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李采霓律師 即 債權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全字第六二二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 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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