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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九十年度全字第六二二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 被告
    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李采霓律師 即 債權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全字第六二二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 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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