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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六號

聲請人
久大油壓鑄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日立
送達代收人
徐鴻志
相對人
艾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桂枝

右當事人間就九十年度全二字第六七○五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經本院查閱電腦資料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心婷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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