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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
麗瑋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珠
送達代收人
謝朝仁
相對人
長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裕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二二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柒拾柒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全十字第一五一九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柒拾柒萬肆仟元為擔保金,並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二二一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業已達成訴訟上和解,而兩造間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撤回執行,經該院以八十八年度民執公字第一六三一八號核發收取命令清償結案,嗣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全聲字第一三一號裁定撤銷假扣押,而聲請人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情,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公函、撤銷假扣押裁定、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嗣經本院調取前開相關卷證查核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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